一个新兴的购物方式,一个新兴的广告载体,却搞得“漏洞百出”,“格调低庸”,以至于“正经企业”望而却步……
美女半裸着腰身,局部的特写,还不时向观众抛来媚眼。别以为这是什么低劣的影片,时下的电视购物就常可以看到这类镜头。女人的内衣竟成了反复投向观众的“传播魔弹”。再听听湖南卫视七星电视购物广场的一段广告词吧——“上围是上帝赐给女人最奥妙的礼物”,“别再自己欺骗自己了”,“(上围)是所有男性目光的焦点”。上帝何时变得如此庸俗,赐给女人最奥妙的东西不是做母亲的荣耀,也不是直觉的敏感,竟是“上围”。而男人们也如此无聊不看中女人的长发,不看中女人的温柔,只将两眼盯在女人的前胸。上帝受气无嘴可辩,男人蒙冤更是有口难言。
电视购物广告一般的诉求点都是美丽与健康,追求美与健康本是人之天性,但它们来自节制与约束,绝不会是放纵与为所欲为就能得到的。而很多电视购物广告的攻心战就是要让人感到“想怎么就怎么”。如一种叫做S40美体霜的产品,广告中称用它可以进行“体形雕塑”,“想雕塑哪儿,就雕塑哪儿”,“完全随心所欲”。这些已经完全超出了方便和舒适的范围。
法规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再听听电视购物广告词中那频繁出现的话吧!某某产品“最先进”,“最神奇”,“最不可思议”,“绝对放心”,“划时代的”,等等。河北卫视播出的一则“变脸天使”面膜的电视购物广告词中竟出现“21世纪最大震撼”,“(使用了该品)改变了她们的一生”,“10分钟,马上把你从苦恼、苦闷中解脱出来”,“任何青春痘彻底失去,完全驱除,完全消失”,“效果绝对”。再加上面提到的S40美体霜,为了证明它的“革命性”,广告中说,40分钟就可以看到显著效果。画面出现一位女士先前还是94.1厘米的腰围,用过该品,40分钟后竟只有90厘米了。电视录像,有声有色,简直不得不信。
法规摘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
第三条:化妆品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八条:化妆品广告禁止出现下列内容:
(一)化妆品名称、制法、成分、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
(二)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
(三)使用最新创造、最新发明、纯天然制品、无副作用等绝对化语言的。
一种名叫“绿力康特灵”的药品(准确地说,无法判定是否是药品,因为广告中并没有“药”字批号),打出这样的广告语,大意是说现代生活丰富多彩,经常出入“公共场所”在所难免,有些人易患性病。画面出现灯红酒绿,声色犬马的镜头。“现在好了”,可以在“神不知鬼不觉中搞定”,“解除您的后顾之忧”。其间还不断插播着某某医生对此品“奇效”的说明与保证。
在“沙堤莹琳梦幻瘦身腰带”的广告中,解说者称该品用了“最新发汗材质”,接着的镜头就是一位女士打开腰带,里面全是汗水。且不说那些谁也难听懂的术语,只要稍微思索一下就可以想到,随便什么化纤织物,紧紧地裹在腰间,不发汗才是“最新产品”呢!更为可笑的是,广告上竟称,这样脂肪就可以随汗水排出体外。且不说脂肪的构成,汗水的成分以及两者的关系,设想真的如此,那么胖人们岂不是过个夏天都会瘦上几圈。因为胖人更怕热,而发汗也更多。可事实并不是那样。这种完全违背医学常识的广告词还有不少。如一种叫“恰露高”的内衣,广告竟然自称“能制造人体的自然免疫力”。“免疫力”与“制造”两词就已搭配不当,再加上“自然”,就更是语意混乱,无法理解了。
法规摘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药品广告审查标准》
五、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药之王”、“国家级新药”等绝对化的语言和表示;不得含有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适合所有症状等内容。
七、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十一、药品广告中不得声称或者暗示服用该药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需要,标明或者暗示增加性功能。
电视购物中的商品只能看,不能摸。对其质量与性能的了解在很大程度上有一定的困难,因此能够提供较为完善的售后服务就特别重要。与此相反,大多数这类公司的服务都难以令人满意。今年3月中旬开通的全国性消费者投诉热线“北京63150000”至今已接到十几起消费者反映电视购物公司承诺与事实不符的投诉与咨询。其实这只是其中很小的一部分。
年初,西安某报社就接到读者反映,称购买电视购物中的“立即增高器”,不仅不能增高,而且给人带来很多身体不适。当他提出要退货时,购物公司人员竟当场对其进行侮骂,甚至武力威胁。这类事件不仅出现在地方。据北京某报载,北京有线2台播出的“魔得乐”、“面得乐”等产品在消费者要求退货时,电视购物公司竟提出支付20%的折旧费,这与其一周内无条件退货的承诺相去甚远,不仅如此,就连在京城知名度很高的BTV电视购物,近几个月也发生了六七起投诉。笔者在山东泰安的一位朋友打电话反映了他被电视购物欺骗的情况,他买了一套所谓多功能刀具,可使用时竟出现刀身薄如纸片,根本无法使用。在购买另一个所谓治疗打鼾的枕头后,也出现了类似的问题,人的脖子被卡在一个硬托当中,不仅不能翻身,而且颈椎被顶得十分疼痛。就是在这样类似刑具的产品的“治疗”下,打鼾照样没能消除。如此上当,这位朋友也只是自认倒霉,没有投诉。因为觉得耗不起那份儿神,有类似态度的消费者不在少数。
法规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第十九条: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它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
价格昂贵是目前电视购物另一个突出问题。笔者随意记下了几种产品的价格:S40美体霜480元一瓶,梦幻23瘦身裤358元,动感胸罩488元,“变脸天使”面膜598元……如此高价几人能承受。如前一段打得很火的所谓“塑美健身器”,电视上售价是600多元。几根钢管加上一个人造革海绵垫,值那么多钱吗?事实证明了笔者的怀疑。前几日笔者在北京某市场见到与此完全相同的商品,标价也只有90元,还有所谓“音乐枕头”,就是一副耳机置于泡沫枕头中,却要价338元。
电视购物中还经常打出“原价多少,现价多少”的招牌。笔者不知何为原价,在哪儿卖过原价。几乎是清一色的特价销售,这种障眼法式的标价与地摊上“跳楼”、“放血”之类的做法同样恶劣,但就是这样的片子也堂而皇之地被送上卫星,真是电视传播的耻辱。
法规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七条: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九条: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
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资料来源:《中国电视报》、《经济日报》
摘自《中华工商时报》
美国每年电视采购额已达25亿美元;
日本每年电视购物营业额达16亿美元;
中国台湾地区则达36亿新台币;
1992年,广东电视台和广州电视台在国内首先推出“美的精品TV物惠店”和“直销848广告杂志”等节目,电视购物正式在内地出现;
1995年11月,北京电视台主办的“BTV电视直销”节目开播;
1996年具有国际背景的上海帝威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成立;
1997年BTV销售额达1.2亿元,帝威斯销售额2.6亿元;
1998年,中央电视台从6月1日起,在第二套节目中开辟电视购物节目,表明电视购物这一新的购物形式已全面进入中国。